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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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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养健康产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项目承担单位制度制定修订清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1号)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完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含专利权人变更等);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及相关系部、处室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顶层设计,全面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审批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加强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编制与上报。

第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可以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科研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核入库、汇总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统计年报告制度。各成果所在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要包括本部门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分配等情况)向科研处报送,科研处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向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支出在学校财务账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由学校科研处在学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拟交易价格、成果完成人、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履行成果转让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转化,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研处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决定是否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等,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转让费(或许可费、服务费)及其计算和付费方式。应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的使用范围、成果完成人及成果持有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成果持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同,应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各成果所在部门会同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我方要求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项。

第十五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限额,将违约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各成果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完成人承担项目的能力及水平、合同履行期限等进行审查,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情况,收益分配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成果完成人申请进行成果转化,具体申报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填写《山东医专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及相关报告,报所在部门;

(二)部门收到成果完成人提交的《山东医专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后,负责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审核、审批。其中,涉及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达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成果转化相关合同、手续的审核与办理,相关合同正本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成果转让费、成果许可使用费、成果作价投资的权益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同一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应合并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学校以自有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学校与科研团队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扣除范围,未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扣除学校的原始投资。

(二)分配比例: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按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75%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涉及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的,应扣除学校已发放给完成人的科研奖励。

2.以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权,按50%75%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持有。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须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作价入股注册新公司起三个年度内,学校股份分红收益扣除必要税款后,按75%的比例奖励。

分配给科研团队的部分由团队负责人提出成员具体分配比例方案。

已经实施专利赋权的,按照赋权分配比例享有处置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

3.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单位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或者股权奖励。按规定不得获取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应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任职后三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奖励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其在成果完成或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4.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作价投资形式开展成果转化时,如果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涉及按规定不得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可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工商注册或者变更前将应给予涉及该领导干部的激励股权进行转让变现成现金奖励,其他成果团队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5.学校转化所得发放奖励的剩余部分,划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账户,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培育及转化。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各项目所在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或股权分配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决策流程等材料提交科研处审核备案。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处级领导干部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由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有关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在学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其中现金奖励部分减半计税。财务处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授(获)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时,应及时办理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权入账手续。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立“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表彰、奖励在承担重大工程应用项目、重大社会咨询项目、实施重大科研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设立“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支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研究阶段的开发以加快中试和转化进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学校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职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人员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已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因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在获得的奖励分配收入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承担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我校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四)除单位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的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科技成果;

(六)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

(八)有主观故意造成单位科技成果流失;

(九)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或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十)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横向合作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参照该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