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东医专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学校驻地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山东医专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方针,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山东医专科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密切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条 培育和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六条 组织开展跨系部、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与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和政府科技类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科研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三条 推动和组织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激发学生科技兴趣,提升学生科技素质。
第十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学校科协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承认山东医专科协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在学校科协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职、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山东医专科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学校内建立的科协组织和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山东医专科协工作有知情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自愿加入和退出学校科协;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学校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6.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同时享有上述个人会员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山东医专科协章程,执行学校科协决议;
2.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科协各项活动,完成学校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向学校科协反映学术科研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管理
(一)学校科协根据会员提交的退会声明,取消其会籍及相应会员权利;
(二)会员调离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其会员资格可办理手续迁移至新工作单位的科协组织;
(三)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1.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2.破坏或损害学校、学校科协名誉者;
3.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学校,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山东医专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学校科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医专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校科协的领导机构。学校科协在驻地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均按照学校科协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山东医专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学校科协委员会召集,决定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医专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学校科协委员会;
(二)拟定科协章程,确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校科协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第二十四条 山东医专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科协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科协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征求市科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山东医专科协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学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制定学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山东医专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候选人由学校党委提名,并征求市科协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学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委员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山东医专科协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山东医专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向学校驻地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山东医专科协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山东医专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事业费拨款;
(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有偿服务;
(三)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四)团体及个人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山东医专科协作为学校管理的学术组织,经费专款专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